9月1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了适当优化。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交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具体来看,本次将《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包括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据了解,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记者注意到,上交所、深交所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科创板方面,上交所也同步修订了相关细则。上交所将科创板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须采取延迟申购安排。